珠海市港澳青年创业基地管理规定
2012-09-0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珠海市人民政府鼓励港澳青年来珠海创业的指导意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港澳青年创业基地设立在珠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主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创业基地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港澳青年企业,是指港澳青年在珠海注册成立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和港澳青年参股后所占股份不少于51%的珠海市企业。

本规定所称港澳青年的年龄限制范围为18周岁(含18周岁)至45周岁。

第四条 设立珠海市港澳青年创业扶持资金,资金来源于募集、捐赠、资助、财政拨款、利息收入等。财政拨款在年度预算安排的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解决。扶持资金的使用不能突破预算资金额度,结余可结转下一年度滚动使用。

第五条 港澳青年可作为股东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3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其中一人公司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上,以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作价出资可达注册资本70%

第六条 根据产业发展导向建立的科技创新公共实验室以及相关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可供港澳青年企业使用。

第七条 港澳青年来珠创业在珠海暂无住房的,可申请入住珠海市人才周转公寓

第八条 对有突出贡献的港澳青年和企业,市政府将适时给予表彰。

 

第二章 港澳青年创业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港澳青年创业扶持资金的适用范围为在港澳青年创业基地注册成立的港澳青年企业。

第十条 扶持资金应用的产业领域:

(一)高端新型电子信息和软件产业,主要包括软件与集成电路、新型电子元器件、计算机及网络与新一代通信工具等;

(二)生物医药产业,主要包括生物制药、化学制药、中药现代化、医疗器械等;

(三)新能源新材料产业,主要包括新型功能材料、高效储能材料、先进结构材料、光伏、风电、核电装备、燃料电池、生物质能等;

(四)文化创意产业,主要包括广播影视、动漫、音像、传媒视觉艺术、表演艺术、工艺与设计、环境艺术等;

(五)服务外包和金融业服务,主要包括信息技术外包和业务流程外包,银行、保险、信托、证券业的后台服务等;

(六)互联网产业、智能电网产业和空间信息产业等;

(七)其他港澳特区政府和珠海市鼓励发展的产业,经核准并附支持政策文件的。

第十一条 扶持资金的用途包括:

(一)创业前期费用补贴:主要用于扶持港澳青年在第十条所列产业领域从事的高新技术项目研究开发;

(二)贷款贴息:主要对港澳青年在珠海实施产业化项目给予贷款贴息;

(三)租金补贴:对进驻港澳青年创业基地的港澳青年企业提供租金补贴;

(四)港澳青年创业奖:对来珠创业成果丰硕、表现突出的港澳青年企业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扶持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及监督检查。市港澳事务局负责项目申报资料的审核,高新区管委会具体负责项目的申报、评审,跟踪检查以及扶持资金的拨付和管理使用,扶持资金的使用接受市审计局的年度审计。

 

第三章 创业前期费用补贴

 

第十三条 创业的前期费用补贴主要用于扶持港澳青年在第十条所列产业领域从事的高新技术项目研究开发。

第十四条 创业前期费用补贴范围,应当是港澳青年首次创办或首次入股并具有与申请项目相符的研发人员、设备和场地的企业。

第十五条 创业前期费用补贴标准:按港澳青年出资额的15%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5万元。

 

第四章 创业贷款贴息

 

第十六条 贷款贴息主要用于对港澳青年实施产业化项目给予贷款贴息。

第十七条 创业贷款贴息的范围,应当是港澳青年首次创办或首次入股,并拥有项目产业化所需科研成果或专有技术和知识产权,且具有与申请项目相符的场地、设备和人员的企业。

第十八条 创业贷款贴息额度标准:

(一)贷款期内贷款利息总额低于10万元的,可全部给予贴息,但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二)贷款期内贷款利息总额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则最多给予10万元的贴息,但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十九条 港澳青年企业同一项目可以在创业前期费用补贴和贷款贴息中选择一种进行申请;同一港澳青年注册或参股多家企业,只能选择一家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申请,经评审只能获得创业前期费用补贴和贷款贴息各一次。

 

第五章 创业租金补贴

 

第二十条 租金补贴主要用于对进驻港澳青年创业基地的港澳青年企业提供租金补贴。

第二十一条 创业租金补贴的范围,应当是港澳青年首次创办或首次入股,在创业基地内租用办公和研发场地,具有与申请项目相符的场地、设备和人员的企业。

第二十二条 对通过审核的港澳青年企业,按每月每平方米20元给予房租补贴,租金补贴面积最多不超过200平方米,补贴期限为3年。享受场地租金补贴的港澳青年企业,从各级财政获得的场地租金补贴总额不得高于实际发生的场地租金总额。

第二十三条 同一港澳青年注册或参股多家企业,只能选择一家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创业租金补贴。获得创业租金补贴的港澳青年企业,在享受租金补贴期限内,因企业经营需要扩大租用场地申请增加补贴面积的,可按初次申请提供相关材料申请重计补贴,但补贴起止时间不变。

 

第六章 办理程序

 

第二十四条 港澳青年企业申请扶持资金,要备齐所需材料复印件向高新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原件当面查验。企业提交申请,应当对所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如实报告企业有关项目已获得的其他资金扶持情况。

(一)港澳青年企业申请创业前期费用补贴,需备齐港澳青年身份证件、企业法人代表证明或港澳青年在企业注册登记中所占的股份或实际出资验资证明向高新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并附关于企业发展的《项目可行性报告》;

(二)港澳青年企业申请创业贷款贴息,需备齐港澳青年身份证件、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证明或港澳青年在企业注册登记中所占的股份或实际出资验资证明,向高新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并附企业与信贷部门签署的贷款合同书复印件及企业付息凭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三)港澳青年企业申请创业租金补贴,需备齐港澳青年身份证件、企业法人代表证明或港澳青年在企业注册登记中所占的股份或实际出资验资证明,向高新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并附企业与创业基地管理机构签订的场地租用合同书复印件及创业基地管理机构出具的当年结清场地租金证明和租金缴费发票复印件(原件备查)。

第二十五条 项目申报程序:

(一)项目的评审方法: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对申请企业和项目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集中评审,审核重点包括:1、所交材料是否齐全、真实;2、申请企业和项目是否符合《珠海市人民政府鼓励港澳青年来珠海创业的指导意见》和《珠海市港澳青年创业基地管理规定》所要求的各项条件;3、审核申请企业和项目是否已从其它渠道获得相同用途的扶持资金。

(二)项目的立项:申请项目由高新区管委会审批,报市港澳事务局、市财政局备案后,在高新区网站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由高新区管委会发文立项。获得扶持资格的港澳青年企业需在接到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与高新区管委会签订扶持项目合同书,逾期视为放弃扶持资格。

第二十六条 获得扶持的港澳青年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扶持项目的范围和用途使用扶持资金,不得擅自停止实施项目或变更合同书内容。确需变更的,需由项目申请人提出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经高新区管委会审查批准后,重新签订合同。

第二十七条 扶持资金项目进行过程中,承担项目的企业需接受高新区管委会对扶持资金的跟踪管理,每年12月前提交项目进展的年度总结并及时报告项目的重大进展情况。项目完成后,承担项目的企业应向高新区管委会提出验收申请,如实编制《经费使用财务分析报告》报高新区管委会。

 

第七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扶持资金的管理:

(一)每年由高新区管委会会同市港澳事务局及市财政局提出扶持资金使用计划;每年12月,由高新区管委会向市港澳事务局及市财政局提交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的书面报告;

(二)扶持资金的管理、使用必须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扶持资金。

第二十九条 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将扶持资金下达给高新区,由高新区按规定审核拨付给扶持企业。

扶持资金的划拨:前期费用补贴由高新区将扶持款项一次性拨付给扶持企业;贷款贴息和租金补贴由高新区分年度在每年12月将当年的扶持资金拨付给扶持企业,当年新成立的企业从企业注册后第2个月份开始、新进驻创业基地的企业从进驻后第2个月开始计算租金补贴。第2年度起的贷款贴息和租金补贴拨付需凭企业当年付息凭证复印件(原件备查)或基地管理机构开出的当年结清场地租金证明和租金缴费发票复印件(原件备查)。若企业倒闭或搬出创业基地的,则当年的贷款贴息和租金补贴不予划拨。

第三十条 扶持项目的跟踪管理:

扶持项目立项后至验收前,由高新区管委会根据项目合同书的内容进行日常管理,项目申请人或项目承担企业在每年年底以及项目获得重大进展时需向高新区管委会提交书面报告。高新区管委会根据项目进展情况适时组织有关人员深入到项目承担企业进行考察,了解项目建设情况和遇到的问题,为项目的实施提供尽可能的跟踪服务。

第三十一条 扶持项目的验收:

项目完成后,由高新区管委会接受项目申请人或项目承担企业提出的申请,组织验收,项目申请人或项目承担企业按要求如实编制《经费使用财务分析报告》报高新区管委会。

第三十二条 扶持项目的中止:

(一)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因主客观条件变化,项目不能按合同进行的,可由项目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高新区管委会审核后中止扶持资金的发放。

(二)对有下列行为的,一经发现,高新区管委会将视情况采取中止项目实施、追讨已划拨资金、取消该港澳青年及企业今后申请扶持资金的资格、公开通报等方式处理:

1、申请时提交虚假材料或未如实说明已获得的其他扶持资金的;

2、签订租赁合同后3个月未进驻的;

3、未经批准,空置时间超过3个月的;

4、将场地转租或转借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5、创业基地所属管理机构对企业租用场地管理不严、知情不报或协助制作虚假材料的。

6、不按期报送年度总结,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7、未经批准,擅自停止项目实施或变更合同书内容的;

8、项目完成后,不按期申请验收的;

9、出现挤占、截留、挪用项目经费等违反相关规定的。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港澳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施行,实施期限为三年。

 (来源:港澳合作科)

 

(珠高〔201252号,2012716日印发)